Article 19

In force

新建物业在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清单;

(八)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接收前款所列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