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