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受业主大会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或者诉讼;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