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区内河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内河,是指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城河、三湘江、九十九湾、浦头港水系、泗州河、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开发区支渠、朝阳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等内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