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园林绿地及地上花草树木受到损毁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