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进行实时监控,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设施和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定期报送水质监测数据,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编制本单位的取水、供水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