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
(三)配合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合理布设水质水量监测点,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隔离设施、监控设施和标志标牌等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制止污染水源、损坏取水设施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取水、供水企业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