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