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与所有权人协商产权置换;所有权人有修缮能力拒不修缮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不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处理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进行修缮。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延误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