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