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内涝风险、排水分区、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编制,并与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农村治涝专项规划。农村治涝专项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治涝工程布局和非工程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