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常住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常住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设置初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