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