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等信息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