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解落实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重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站(点),建立预警预测系统;

(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