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依法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依法开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的;

(四)未依法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五)未依法公开重点流域水环境相关信息的;

(六)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

(七)未依法开展重点流域日常监管巡查的;

(八)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