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楚,可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由主任会议报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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