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审议任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人大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以及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被任命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任职发言,换届时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交任职发言的书面材料。

审议任命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拟被任命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任职发言,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其他拟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