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