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二)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和宣传;
(三)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开放场所;
(四)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