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调整保护名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后,由原批准单位按程序批准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