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设置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