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规定,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