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恐吓、威胁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