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前款规定情形和民生类、环境治理类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省、市认定为大气污染严重的;
(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阶段达标任务的;
(三)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实行区域限批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受限批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通报。被限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公示,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解除限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