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的传播,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