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