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凡符合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