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信息作不实宣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的内容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