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未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未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

(二)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的;

(三)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