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