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乡建设、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