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鉴定机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鉴定人,不得担任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