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Chapter 2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便利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资格有要求的,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Chapter 5支持与保障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河南省政务信息平台,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各单位和各地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