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半径二百米范围的水域以及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全部陆域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外,水库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溪流上溯一千米的集雨汇水区域为一般性保护范围。
(二)山塘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半径一百米范围的水域以及坝顶等高线以下的全部陆域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外,山塘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集雨区域为一般性保护范围。
(三)井(泉)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半径三十米的圆形区域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外,沿水脉方向延伸,纵深一千米、宽三百米的区域为一般性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