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外划一般性保护范围,具体范围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三百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不超过集雨汇水范围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小型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中型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和河流上溯二千米的集雨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为二级保护区。
(三)一般性保护范围:一、二级保护区外,入库溪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