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8,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8年11月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古香榧群所在的有关区域。下列片区为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
(一)诸暨市赵家镇东溪、榧王、相泉、宣家山片区;
(二)柯桥区稽东镇占岙、陈村、石岙、龙西片区;
(三)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吕岙、榆树和竹溪乡盛家坞片区;
(四)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西丁片区;
(五)嵊州市西白山片区(通源乡白雁坑、松明培和长乐镇小昆)。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以及核心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古香榧群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本辖区内的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古香榧群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古香榧群的行为。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古香榧群保护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擅自对古榧树砍伐、采挖、迁移或者毁根、剥皮;
(二)在单株古榧树法定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采石、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以刻划、钉钉子、剪枝、采穗等方式损害古榧树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害古榧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垦造耕地;
(二)全垦造林;
(三)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依法设置的标志和示意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古榧树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养护状况等信息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开展古榧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将树龄为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榧树录入数据库。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设立古榧树保护标志时,应当同时将养护责任书面告知古榧树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养护人。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榧树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养护。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日常养护,发现古榧树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导致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处理已死亡的古榧树。已死亡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榧树,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积极开展古香榧群的农耕技术、生产工具、民间典故、传统民俗等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促进香榧文化的传承。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香榧群的保护开发利用,支持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形式依法流转古榧树经营权,推进规模经营。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三)接到古榧树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报告,未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