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及游览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在重要交通枢纽和学校、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和便民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公共厕所或者对现有公共厕所进行改造时,应当依照规定增加女厕位。在重要交通枢纽、二级以上医院、商业区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前款规定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