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逐步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垃圾箱、垃圾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