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采砂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或者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四)渡汛措施、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五)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六)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