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经费需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有关市、县协调,联防联控,共同做好龙塘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