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三)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结余和依法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四)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物业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