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五)做好被困乘客的安全指导工作,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六)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电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
(八)移装电梯的,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厂文件齐全并具备移装条件的,委托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九)拆除电梯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拆除电梯的使用功能;
(十)其他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的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