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