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 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三) 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

(四) 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