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