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