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者持续保护和改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