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实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管线、桩基、开挖深基坑、爆破、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区域周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施工影响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域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将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并保存原始记录。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