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拟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增加房屋设计荷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

(五)加装电梯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